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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冷冻胚胎应否返还?法院判了|原告|判令|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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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主流媒体

《长江云》、《湖北日报》、《三峡晚报》

聚焦宜昌法院相关信息

一起来看看

长江云平台聚焦

冷冻胚胎应否返还?湖北首例夫妻诉医院返还冷冻胚胎案,法院判了……


全文如下

小小一枚胚胎

承载着夫妻双方的

遗传物质和情感寄托

但胚胎在未移植前作为特殊之物

法律性质尚无定论

当事人是否有权拿回冷冻在医院的胚胎?

如果拿回

又该如何规避

潜在的伦理道德和法律风险?


日前,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宣判了一宗夫妻诉某医院返还冷冻胚胎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这也是湖北省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例冷冻胚胎返还案。

王先生与徐女士于2014年登记结婚,因徐女士患有女性原发性不育,二人婚后多年没有生育子女,于是欲通过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即“试管婴儿”)的医学手段辅助生育。

2019年开始,夫妻二人在宜昌市某三甲医院先后取卵7枚,共形成5枚胚胎,其中手术移植失败一枚,剩余4枚胚胎委托医院保管。


眼见自己年龄越来越大,生育的机会也越来越小,为了更多种可能,夫妻二人希望医院返还代为保管的4枚胚胎。因未能与医院就此问题达成一致,王先生夫妻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返还4枚胚胎。

医院辩称,一则胚胎培养是后续诊疗活动开展的前提,保存要求极高,原告夫妇并不具备保存胚胎的条件,二则,胚胎的返还也可能产生医疗道德风险,不利于维护医疗秩序。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夫妻基于生育需要,至医院进行人类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并将4个胚胎冷冻保存于医院,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首先,胚胎在未移植前作为特殊之物,其处置权应当由其权利人支配。原告基于生育需要至医院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而产生的冷冻胚胎,承载着的是原告的DNA遗传信息,与原告在生命伦理上存在最为密切且不可割裂的联系,原告系案涉冷冻胚胎的权利人,至于其是否具有胚胎的保存条件并不能对抗其对案涉冷冻胚胎享有的正当权利。其次,虽然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及实施代孕系禁止性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亦规定“从事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但法律并未禁止向胚胎的权利人交付胚胎,且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有欲实施买卖胚胎和实施代孕等有违伦理、法律的行为的前提下,原告基于正当权利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并无不当,医院应当将案涉4个冷冻胚胎予以返还。

但值得注意的是

由于胚胎需要冷冻保存,法院建议王先生夫妻寻求具备保存条件的单位协助接受胚胎,因王先生夫妻接受胚胎时不具备冷冻保存胚胎的有利条件而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亦应由其自行承担;医院返还案涉冷冻胚胎后, 王先生夫妻在保管、处置时亦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综上,伍家岗区法院判令医院将王先生夫妻冷冻保存的4个胚胎予以返还。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日报客户端聚焦

对家暴说“不” 西陵法院签发兔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全文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2月7日,记者从宜昌市西陵区法院获悉:兔年新春伊始,该院在24小时内依法签发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及时向被申请人、申请人辖区派出所、街道妇联及居民委员会等组织送达,有效保护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的申请人。

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均为化名)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张某经常对黄某实施殴打、威胁及恐吓行为,黄某多次报警求助并向张某提出离婚。

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又继续对黄某打骂和威胁,黄某向辖区妇联求助后,经过妇联指导,向西陵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月1日,承办人受理本案后,第一时间启动审查程序,收案当日便通知张某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我没有时间,不在市区。”电话里,张某态度嚣张。承办人向其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和后果后,张某于第二天上午到达法院接受询问。

经过对黄某和张某询问,承办法官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且申请人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庭内,承办人对张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其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随后,承办人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黄某辖区派出所、街道妇联及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有效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承办此案的西陵区法院法官介绍,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首次正式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中规定,当妇女在遭受或面临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及个人信息的现实危险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官提醒:家暴≠家务事!当遭受家暴行为时,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峡晚报聚焦

湖北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宜昌法院两案例入选


全文如下

2月7日,记者从宜昌市中级法院获悉,省高院日前发布《湖北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宜昌法院两案例入选,分别是宜都法院的“劳动者委培结束即辞职 违反服务期约定应该支付违约金”案例,西陵法院的“妥善处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 营造谦和礼让的邻里关系”案例。

案例一

2018年7月,张某与宜都某医院签订为期四年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张某应立即到单位报到,服务期至少五年;若张某未完成服务期而要求辞职的,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金。

随后,宜都某医院选定宜昌某医院为张某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三年,培训期间,宜都某医院以“工资、绩效、年终奖、住房补贴”名义为张某发放费用共计11万余元,支付“五险一金”共计38000余元。培训结束后张某申请辞职,宜都某医院认为张某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张某在培训结束后不履行服务期而直接申请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张某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11万余元。

案例二

郑某等七人居住房屋建于2003年,楼高七层,仅设有步梯。经该单元楼全部15户业主讨论,12户业主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完成加装电梯审批后,该单元楼2021年11月开始加装电梯施工。同年12月,该单元楼业主彭某、江某将私家车开至施工基坑处,致使工程被迫停止。郑某等七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彭某、江某立即停止施工阻扰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认为,小区业主关于加装电梯的表决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均具约束力。彭某、江某在加装电梯施工中予以阻扰,郑某某等七人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害,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彭某、江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彭某、江某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扰加装电梯施工,郑某某等人亦承诺放弃索赔请求。

来源丨宣传处

采编丨何骏怡

校对 | 石志宏

审核 |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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